泉州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和校外供餐管理工作的通知
泉教规〔2024〕2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泉州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局、泉州台商区教育文体旅游局:

  切实保障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学生在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是广大家长、全社会共同关心的大事。全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务必更加用心、用情、用力履职尽责,全力守护好广大师生“舌尖上的安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食堂和校外供餐管理相关文件要求,在2020年来制定实施加强全市食堂经营管理工作相关文件基础上,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和各级监管部门督导检查时发现的问题,专门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压紧压实属地管理责任

  (一)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学校校外供餐单位公开招标,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管理工作,会同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公安等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管理制度,配合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公安等相关部门开展对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的监督检查和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二)健全完善行业管理制度。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管理履行行业管理责任,负责全面摸清本行政区域内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情况,实时掌握实行校外供餐的学校和校外供餐单位的具体情况;要将食堂和校外供餐管理工作列入年度食品安全监管计划;组织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食品安全总监和学校食品安全员业务培训;对学校有关负责人开展责任约谈;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督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落实主体责任;会同市场监管、卫健等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督导检查制度,对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的生产经营、食品安全、营养健康等进行全方位、常态化监督管理,及时反馈问题,限期整改到位,严防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着力严控预制菜进校园。鉴于当前预制菜还没有统一的标准体系、认证体系、追溯体系等有效监管机制,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教育部要求,对“预制菜进校园”应持十分审慎态度,不宜推广进校园,确保学校师生“舌尖上的安全”。

  (四)严格校外供餐准入、监督、退出机制。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校外供餐单位公开招标,要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统一组织招标,选定中标校外供餐单位;学校应做好组织实地考察、签订供餐合同及协议等工作;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对校外供餐单位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建立退出机制,如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关措施,如触犯法律的,要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相关准入、监督、退出机制详见附件1)。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要大力推行学校食堂供餐。

  二、落细落实学校主体责任

  (一)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各学校是本校食堂或校外供餐管理的责任主体,要严格落实校园食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定期对校园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进行评议,要成立以校长(园长)为组长的学生在校就餐工作领导小组,校长(园长)为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品安全负首要责任,分管领导和相关人员要承担学校管理工作的具体责任;要严格对照中央、省、市文件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就餐管理规章制度;定期组织检查食堂和校外供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重点环节控制等情况;在校外供餐单位供餐期间,学校至少组织1次到校外供餐单位实地考察走访,形成考察报告报属地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二)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员职责。学校应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按规定要求配备经考核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并赋予相应权责,负责对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的食品安全进行日常管理监督。对实行校外供餐的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严格落实《福建省供校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指南》要求,对每餐次订购的食品进行现场验收和温度抽查,并做详细记录(内容至少应包括:品名、规格、数量、加工及送达时间、保存条件、中心温度、运输车辆和容器餐炊具消毒情况等),同时按要求做好食品留样工作。对达不到相关要求的配餐单位,学校应及时约谈,督促其落实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应及时更换校外供餐单位,并报告属地教育行政部门。

  (三)严格落实陪餐制度。学校每餐均应当有学校相关责任人与学生共同用餐,要做到餐费自理、同环境同标准陪餐,切实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并解决陪餐过程中发现的实际问题。学校要建立并落实家长陪餐制度,邀请有陪餐意愿的家长代表,前往学校进行陪餐(陪餐费用由相关家长自理)并填写陪餐意见表。学校对家长意见和建议进行整理、分析,及时向食堂或校外供餐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整改。

  (四)健全完善诉求制度。学校要把解决学生和家长的合理就餐诉求作为改进工作、提高餐品质量的重要途径,通过设立就餐管理意见箱(簿)、定期发放调查问卷、“学校接待日”等形式,进一步丰富诉求载体、畅通诉求通道,规范工作程序等,更加全面深入了解、切实有效解决学生的合理诉求。

  三、常态长效推进共治共管

  (一)坚持信息公开。食堂和校外供餐管理工作,涉及面广、关注度高。学校应全面建立食堂和校外供餐管理信息公开机制,充分利用校园网站、LED显示屏、信息公开栏、微信等公共信息平台向师生、家长、社会公开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信息、合同、收费标准、带量菜谱及营养成分结构等,并告知公示时间和方式,接受家长、师生和社会监督。

  (二)集中抽查走访。在食堂承包或校外供餐单位供餐期间,学校应组织家长代表对食堂承包或校外供餐企业开展集中抽查走访活动,评议相关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情况。食堂承包或校外供餐单位须将食品加工、烹饪、分餐等关键操作过程通过明厨亮灶形式向家长公开,接受家长监督。

  (三)建立评议制度。学校应定期组织学生、家长开展满意度测评,对餐品质量、重量、价格、温度、卫生安全、营养健康、花色口感、服务水平等方面进行全面测评,测评结果向家长公开,每个月至少1次。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每年至少开展1次由教师、学生、家长、社会人士等代表参加的对食堂或校外供餐单位的餐品质量、卫生安全、营养健康、服务承诺兑现等方面的评议工作,督促整改,提高餐饮质量和服务管理水平。可加强评议结果运用,相关评议和整改情况可在下一轮招标中运用。

  (四)强化经常性督导。市、县两级教育督导部门要督促各自属地学校责任督学进一步落实“挂牌督导”责任,将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管理工作情况纳入经常性督导(原则上每月不少于1次)实施范围,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向学校反馈并督促其抓紧整改;如发现相关违规违法违纪问题线索的,应根据情况及时移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如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管理出现重大问题被上级处分但属地责任督学未提供任何问题线索的,将视情对相关责任督学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扣减绩效等措施。

  四、从严从实加强责任追究

  (一)畅通举报投诉通道。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相关问题查找、摸排、纠治机制,结合网络政民互动、单位投诉举报电话、举报邮箱等现有投诉渠道,多种方式广泛向社会公开,确保及时接收、办理、反馈广大师生、家长等群体关于食堂及校外供餐腐败、食品安全的相关诉求建议。

  (二)分级分类追责问责。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对各自主管的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管理工作出现的问题进行责任追究。(1)学校对监管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或风险未及时进行整改、消除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组织对学校有关负责人开展行政约谈(市直学校由泉州市教育局负责,下同);因管理不善、造成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等严重后果者,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2)食堂或校外供餐单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县(市、区)教育行政、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应责任,并依法对食堂或校外供餐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3)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相关人员在食堂或校外供餐管理工作中违反规定、玩忽职守、疏于管理,导致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迟报、漏报、瞒报、虚报学校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严格落实廉政责任。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遵循《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的规定,加强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工作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双方各项活动,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其辖区内学校均要与校外供餐单位签订好《泉州市中小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管理工作廉政责任书》(附件3),并严格履行廉政责任,严防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经查实发现有受贿、行贿和贪污等行为的,将对相关人员按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分或处罚,取消校外供餐资格并终止合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通知自2024年3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3月21日止。

  附件:1.泉州市校外供餐准入、监督、退出机制
     2.校外供餐配送管理程序检查表(县区、学校)
     3.泉州市中小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管理工作廉政责任书

泉州市教育局
2024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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