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4-1005-2023-00179
    • 备注/文号:泉教初函〔2023〕13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教育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5-15
    泉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3年秋季全市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来源:泉州市教育局 时间:2023-05-18 01:32

    各县(市、区)教育局、泉州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台商投资区教育文体旅游局,各市直小学: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闽教基〔202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23年秋季全市小学招生入学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落实义务教育主体责任

      1.坚持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各县(市、区)要落实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管理体制,依法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按照“划片招生,免试就近入学”原则,调整和优化学校布局,科学合理划定片区,动态监测学龄人口,完善公平的就近入学管理机制,巩固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成果。

      2.推进控辍保学从动态清零转向常态清零。各地要巩固控辍保学成果,进一步落实联控联保工作机制,精准摸排劝返辍学学生,纳入台账动态管理,抓好劝返复学工作,严防学生无正当理由长期请假造成事实辍学。要组织小学、初中共同做好“小升初”毕业学生去向跟踪摸底,特别是随迁外出学生的升学去向和真实就读情况,确保小学毕业生百分百升入初中。加强学籍管理和监控,严格按规定做好学籍录入、接转、接续等工作,确保“人籍一致、籍随人走”。

      3.保障特殊群体入学。各县(市、区)教育局要联合残联、乡镇(街道)等开展孤独症等残疾儿童少年摸底登记,发挥特殊教育专家委员会作用,落实残疾儿童少年“一人一案”教育安置工作。所有义务教育阶段普通学校不得随意拒收服务片区内能够随班就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确保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应随尽随、就近就便优先入学。各随班就读基地学校、融合教育试点校(园)原则上实行大片区招收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应积极接收符合条件的适龄孤独症儿童接受融合教育,大片区范围由各县(市、区)教育局统筹安排,鼓励接收大片区外的残疾儿童少年。不方便到随班就读基地校就读的轻度残疾儿童少年,可就近在普通学校就读。要科学认定送教上门服务对象,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能够入校就读的,不纳入送教上门范围。重点关注贫困家庭儿童少年、留守儿童、困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孤儿等特殊群体学生的入学情况。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按规定报当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4.落实随迁子女入学政策。持续落实“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全面清理取消不合规的随迁子女入学证明材料及其时限要求,不得要求提供户籍地无人监护等无谓证明材料。

      5.巩固提升消除大班额成果。按照标准班额招生,紧盯起始年级班额,严防产生新的大班额和大校额,各县(市、区)小学51-55人班额班级占比与2021年相比力争做到只减不增,积极稳妥应对城区学位供需矛盾,加快增补城区小学学位,妥善做好分流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稳步推进“单校片区+多校片区”相结合招生入学办法。

      二、严格规范招生入学工作

      1.落实“公民同招”政策。各县(市、区)要继续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和公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步招生的规定要求,统筹调控民办义务教育招生规模,确保各县(市、区)民办义务教育规模占比较去年只减不增。做好民办小学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的核准工作,完善电脑随机派位录取办法。对存在基本办学条件不达标、大校额、大班额等问题的民办小学,要视情况核减招生计划。民办小学在学校审批机关管辖区域内招生,优先满足学校所在县(市、区)适龄儿童入学需求,所在县(市、区)未招满且审批机关为市教育行政部门以上的,经申请、审批同意可以适当跨县(市、区)招生,但不得跨泉州市域招生。申请跨区招生的,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初步核定学校的跨区招生范围并报市教育局批准后,向社会公开。

      2.规范报名信息采集。全面清理取消学前教育经历、计划生育证明、超过正常入学年龄证明等无谓证明材料,预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可在开学后及时要求学生提供。学生相关信息应在招生入学时一次性采集,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家庭住址及家长姓名、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在市直小学试点实施“小学入学一件事”招生服务改革,各县(市、区)要根据《福建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小学入学一件事”集成套餐服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教基〔2022〕5号)精神,尽快建立“小学入学一件事”招生平台,为群众报名入学提供便利。

      3.落实教育优待照顾政策。各县(市、区)各小学要严格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教育优待照顾政策要求,确定优待照顾对象范围,优化细化入学程序,认真做好政策性优待照顾对象子女入学的统筹工作。

      三、加强招生入学工作的组织领导

      1.加强招生统筹谋划。各县(区、市)教育局要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和我市有关文件要求,参照《泉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泉州市中心市区2023年秋季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意见的通知》(泉教初〔2023〕3号),科学合理制定本年度当地小学招生工作方案。要加强对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的预测分析和摸底调查,积极稳妥应对城镇化发展、落户便利化政策、“二胎”入学高峰期等因素带来的影响,提前做好学校规划建设工作,有效增加学位供给。出现常住人口中适龄儿童逐年增加、学位供给紧张的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提示,引导家长合理预期。各地招生工作方案要及时报送市教育局。

      2.加强招生政策宣传。各县(市、区)教育局、各小学要加强招生政策解读宣传工作,通过主流媒体、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及时向社会公布招生政策和报名办法,包括每一所学校的办学性质、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报名时间地点、所需材料以及招生咨询服务、监督举报电话等。各县(市、区)教育局、各小学公布的招生咨询服务、监督举报电话,应安排熟悉招生政策的人员及时接听。要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和广大学生家长的关切,认真办理群众来信来访事项,符合入学条件的要及时给予办理,不符合的要给予明确答复和耐心解释说明。要主动会同相关部门排查并整治对规划或建设中的教育设施作误导宣传或含有升学承诺的房地产广告。

      3.加强招生风险防范。各县(市、区)教育局、各小学要会同相关部门健全协调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对往年招生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深入调研,提前做好招生舆情应对和风险防范化解工作。对今年招生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化解,严禁推诿和上交矛盾,确保招生入学工作平稳有序。

      4.加强招生工作监管。各县(市、区)各学校要严格遵守福建省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十项严禁”规定,加强招生工作监督,严肃招生纪律,规范招生行为,畅通举报渠道,认真核实群众投诉事项,严肃查处顶风违规招生及乱收费行为。要将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纳入教育督导评价体系和责任督学日常督导范围,适时对辖区内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导检查。对监管不到位、履职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切实营造规范有序、令行禁止的良好教育生态。

      招生咨询和举报电话:

      鲤城区教育局0595-22396541

      丰泽区教育局0595-22508505

      洛江区教育局0595-22633589

      泉港区教育局0595-87971508

      石狮市教育局0595-88886005

      晋江市教育局0595-85682803

      南安市教育局0595-86367821

      惠安县教育局0595-87384947

      安溪县教育局0595-23220785

      永春县教育局0595-23878883

      德化县教育局0595-23512672

      泉州开发区社会事业局0595-28987868

      泉州台商投资区教育文体旅游局0595-27395520

      泉州市教育局0595-22782220

      附件:有关教育优待照顾政策的文件

    泉州市教育局
    2023年5月15日

    附件

    有关教育优待照顾政策的文件

      1.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子女、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等子女的入学优待照顾,按照教育部、中央军委政治部、全国双拥办有关文件和《泉州市教育局 泉州军分区政治部关于印发泉州市贯彻教育部、总政治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泉教综〔2013〕73号)、《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泉州市贯彻落实教育部、总政治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泉教综〔2015〕29号)、《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军区政治工作局 福建省双拥共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联〔2022〕1号)、《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教育厅转发公安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闽公综〔2018〕140号)、《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闽应急〔2019〕51号)、《关于研究我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有关工作专题会议纪要》(泉州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20〕4号)等文件精神执行。

      2.高层次人才子女的入学优待照顾,按照《福建省委组织部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高层次人才子女就读中小学和幼儿园工作的通知》(闽教基〔2015〕34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团队评审及政策支持规定的通知》(泉政办〔2021〕29号)、《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涌泉”行动集聚各类人才在泉创业就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泉委办发〔2022〕5号)等文件精神执行。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在泉州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系统上申请。

      注: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除上述优待照顾对象外,还包括该民办学校举办者直系亲属(须提供户口本等有关证明材料)和经民办学校董事会研究确认的本校教职工子女(应提供与学校签订的用人劳动合同以及在当地缴纳社保等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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