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4-1005-2021-00036
    • 备注/文号:泉教初〔2021〕4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教育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3-31
    泉州市教育局关于2021年秋季市直小学招生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泉州市教育局 时间:2021-04-01 23:28

    各市直小学: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进一步规范市直小学招生工作,维护教育公平,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根据《泉州市教育局关于2021年秋季全市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泉教初〔2021〕2号)精神,现就2021年秋季市直小学一年级招生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招生计划和招生服务范围

      泉州市实验小学:350人;  

      泉州师范学院附属小学:450人;

      泉州市晋光小学:650人(南俊校区250人、东海校区400人) ;

      泉州市第二实验小学:200人;

      各校招生服务范围见附件6。

      二、招生对象

      符合条件的年满6周岁(即2015年8月31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

      三、招生办法

      1.各市直小学优先招收本校招生服务区域内户籍、住房产权、实际居住“三一致”家庭的适龄儿童。具体条件:①适龄儿童与其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一致(均在学校招生服务区域内)并实际共同居住,户籍与房产一致(产权性质、用途为住宅),房产与实际居住一致;②适龄儿童落户到学校招生服务区域的截止时间为2021年3月1日前;③招生服务区域的同一套住房每三年只能有一位适龄儿童在该校入学(同一户主、子女多于一个的家庭除外)。

      如果招生服务区域内符合以上“三一致”条件的适龄儿童及按政策应照顾对象的数量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则采取公开电脑派位或抽签,或以落户到学校招生服务区域时间先后等办法录取。没有被该校录取的,由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有剩余学位的公办学校接收入学。

      自2022年秋季招生起,市直小学认定招生服务区域户籍、住房产权、实际居住“三一致”对象时,对2021年3月1日以后(包括3月1日)新购房落户的,要求:①适龄儿童的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拥有该实际共同居住的住房产权比例应超过50%(不包括50%,产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上没注明共有产权人产权比例的,视为平均分配);②招生服务区域的同一套住房每六年只能有一位适龄儿童在该校入学(同一户主、子女多于一个的家庭除外)。

      2.在市直小学招生服务区域内实际居住的香港、澳门、台湾、华侨和外籍的适龄儿童申请入学,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由其监护人按要求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学校接收。其中,①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适龄儿童,其父亲(母亲)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或户籍在市直小学招生服务区域内,且持有该实际居住房产(产权比例应超过50%,产权性质、用途为住宅)的,根据学校学位状况、其父亲(母亲)房产所在地等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②持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湾适龄儿童,因家长在泉州购房置业或工作需随父亲(母亲)在泉州生活的,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台办、财政厅、团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台商子女在闽就读服务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7〕210号)、《福建省贯彻<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实施意见》(闽教合作〔2018〕22号)精神,由监护人按要求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审核并报送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学校学位状况、其父亲(母亲)房产所在地或居住地统筹安排优质小学接收入学。

      ③华侨子女(中国籍)申请在中心市区就读小学的,依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教育部《关于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相关问题的规定》(侨文发〔2009〕5号),向国内监护人户籍地所在招生服务区域的小学提出申请,视同本地户籍居民子女办理入学手续。外籍学生申请在中心市区就读小学的,依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号,2017年公布)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3.符合《福建省委组织部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高层次人才子女就读中小学和幼儿园工作的通知》(闽教基〔2015〕34号)、《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泉州市教育局关于泉州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有关规定的通知》(泉人社文〔2020〕138号)文件中规定的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海西产业人才高地领军人才、福建省优秀人才和泉州市第一、二、三类别高层次人才的适龄子女申请到市直小学入学,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给予优待。

      4.符合《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进一步支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泉委办发〔2018〕34号)等有关优待照顾对象的适龄子女申请到市直小学入学,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5.符合现役军人、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教育优待条件的适龄儿童申请入学,按照《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教育厅转发公安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闽公综〔2018〕140号)、《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闽应急〔2019〕51号)、《关于研究我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有关工作专题会议纪要》(泉州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20〕4号),以及泉州市教育局 泉州军分区政治部《关于印发泉州市贯彻教育部、总政治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泉教综〔2013〕73号)、《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泉州市贯彻落实教育部、总政治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泉教综〔2015〕29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6.在招收上述对象后有剩余学位的市直小学,采取公开电脑派位(或抽签)录取办法招收部分户籍在本校招生服务区域内但不符合户籍、住房产权、实际居住“三一致”条件等对象入学。

      四、报名登记(申请)办法

      1.符合上述第1类招生对象条件的,须提供户籍、住房产权等证明材料,于7月5日-6日向学校报名登记。

      2.符合上述第2类招生对象条件的,须提供居住和户籍、《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居民身份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等证明材料,香港、澳门居民和华侨还要提供学校服务区域住房产权证明,并填写相关入学申请表(见附件1、2、3),于7月5日-6日向学校申请。

      3.符合上述第3类招生对象条件的,须于6月6日至7月6日登录泉州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大厅,根据《泉州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系统子女入学操作手册(申报用户)》,填写《泉州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转)学申请表》(附件4)并上传相关佐证材料(申请材料1-6)进行网上申报。

      4.符合上述第4类、第5类招生对象条件的,按照相关文件精神申请。

      五、招生程序和时间

    6月20日前 各小学向社会发出招生通告。
    7月5日-6日 各小学接受服务区域内适龄儿童报名登记,接受按政策优待照顾入学对象申请登记(高层次人才子女于6月6日至7月6日登录泉州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大厅进行网上报名申请)。
    7月7日-16日 各小学汇总服务区域内适龄儿童、按政策优待照顾对象报名登记(申请)情况,进行资格审核。
    7月17日前 各小学向市教育局报送各类对象报名情况、资格审核结果、需要公开电脑派位(或抽签)的名单。
    7月18日-20日 市教育局组织抽查核实招生对象资格。
    7月23日 招生服务区域内符合户籍、住房产权、实际居住“三一致”条件的适龄儿童及按政策应照顾对象的数量超过招生计划数的学校,采取公开电脑派位或抽签,或以落户到学校招生服务区时间先后等办法录取(未被录取的由市、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校接收入学)。
    7月23日前 各小学公布服务区域内户籍适龄儿童录取结果,公布其它对象资格审核结果。
    7月25日上午 有剩余学位的小学,采取公开电脑派位(或抽签)录取的办法招收部分户籍在本校招生服务区域内但不符合“三一致”条件等对象入学。电脑派位(或抽签)后当场公布结果。
    8月1日前 各校分发录取通知书,招生工作结束。

      六、招生要求

      1.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各市直小学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招生。要认真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试就近入学要求,严格执行公民办学校同步招生规定,不得招收“择校生”,不得采用笔试或以面试、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招收不足入学年龄的儿童入学。各校要进一步控制好班生规模,确保起始年级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班额招生,坚决防止产生新的大班额。要认真执行《残疾人教育条例》,除特教学校(班)招收残疾学生入学外,各校都应接受服务区域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入学,特别要做好轻度智障儿童的随班就读工作,不得歧视或拒收。

      2.进一步做好招生服务工作。各市直小学要落实招生信息公开制度,加强招生政策宣传,及时向社会公开招生时间、招生计划、招生服务区域范围、招生办法和招生结果(即“五公开”),其中“招生计划、招生服务区域范围”必须于6月20日前在学校网站公布。要及时更新办事指南,方便入学办理,招生期间设置并公布招生咨询服务、监督举报电话。对符合招生条件的要按照规定办法和程序及时给予办理,对不符合招生条件的要给予明确答复和耐心解释说明。要进一步完善招生工作预警机制,出现招生服务区域内适龄儿童逐年增加,学位供给紧张的情况的学校,应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提示,引导家长合理预期。

      3.进一步严肃招生纪律。要坚持阳光招生,加强学校招生工作监督,畅通举报渠道,认真核实群众信访投诉,严肃查处顶风违规招生及乱收费行为。加强招生工作人员的教育,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对违反招生纪律的人员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利用招生欺诈敛财的违法行为要移交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附件:1.香港(澳门)籍儿童入学申请表
         2.台湾籍子女入(转)学申请表
         3.华侨和外籍子女入(转)学申请表
         4.泉州市高层次人才入(转)学申请表(网上填报)
         5.2021年秋季泉州市直小学一年级招生花名册<
         6.泉州市直小学招生服务范围

    泉州市教育局
    2021年3月31日


    抄送:省教育厅基教处,鲤城区教育局,丰泽区教育局。
    泉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21年3月31日印发

    附件6

    泉州市直小学招生服务范围

    学校名称 招生服务范围
    泉州市实验小学 东至:广平仓单号1-31号,南俊新街A区1-5号楼,B区1-6号楼,东街10号区以西。
    南至:东街双号2-146号,西街北侧2-52号以北。
    西至:新街双号延伸至后孝悌巷单号以东。
    北至:爱国路单号1-11号至县后街拐米仓巷1-11号(含米仓小区)以南。
    泉州市晋光小学

    南俊校区:
    1.海清居委会:南俊路以西,中山中路以东,打锡街以北,承天巷以南。
    2.和平居委会:南俊路以西,中山中路以东,承天巷以北,镇抚巷、敷仁巷以南。
    3.东华居委会:南俊路以东,西边巷口以西,鹦哥山路口南俊路156号以南,桂坛巷以北。
    4.百源、清华居委会:龙宫1、2号楼,百源新村5-8号楼,干休所宿舍楼,人民医院宿舍1-5号楼及以北地段。
    5.清正居委会:范志巷以西,南俊路以东,九一路以北,桂坛巷以南;龙宫巷以西,路下沟以东,广孝口以北,九一路以南;邮政局以东,市总工会以西,九一路南边路面。
    6.六四一台丰津路宿舍(仅限六四一台在编在岗职工的子女)。
    7.一0五台丰津路宿舍(仅限一0五台在编在岗职工的子女)。

    东海校区:
    1.府西路以东,丰海路以西,滨海街以北,双垵街以南的住宅区和行政中心办公区(仅限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的子女)。
    2.府东路以东,滨海街以南,丰海路以西的住宅区。
    3.海星小区二期住宅区(仅限原拆迁安置户)、海星小区扩建项目范围内住宅区(仅限原拆迁安置户)。
    4.北星社区莲垵、坪上自然村(仅限原村民的子女)。

    泉州师范学院附属小学 1.二郎巷两侧(包括二郎后街)。
    2.相公巷两侧。 3.金池巷两侧(包括庄厝埕)。
    4.红梅新村(1-35号楼)。
    5.广平仓双号2-56号。
    6.中营下、水心亭、五脚亭、培园公产(广平仓55号)、执节巷南段(单号1-13号、双号2-20号)及蜂尾埔。
    7.泉州市委党校教师宿舍楼(广平仓65号)。
    8.泉州财贸干校教师宿舍楼(二郎巷66号)。
    9.崇福寺口及崇福寺后两侧原住户。
    10.崇福路单号1-189号(民政、保险、福利院、崇福大厦)。
    11.东街376号7号区(属红梅社区),东街348号8号区(属东升社区)。
    12.学府街1至99号南一区1-17幢,学府街16号北一区1-2幢。
    13.学府街132号7-9幢(原泉州师范学校宿舍),学府街126号3-6幢(原泉州师专宿舍),崇福路301号1-2幢(原泉州师专宿舍),崇福路271号1-2幢(原泉州机床厂宿舍),崇福路369号盛世领墅1-58幢。
    14.南俊北路219号B区7、8号楼,南俊北路249号D区1号楼,南俊北路275号D 区2号楼,南俊北路158号C区1至8号楼,南俊北路210号C区9号楼,南俊北路300号D区7号楼,南俊北路322号D区8号楼。
    泉州市第二实验小学 丰泽新村围墙内所有住户及围墙外丰泽新村14、15号楼房。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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