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4-1001-2021-00356
    • 备注/文号:泉教职改〔2021〕20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教育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10-27
    泉州市教育局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泉州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来源:泉州市教育局 时间:2021-10-31 11:04

    各县(市、区)教育局、职改办,市直有关学校(单位):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闽教师〔2021〕46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市2021年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一)申报条件

      严格按《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人社文〔2016〕142号)中的《福建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福建省幼儿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的评审条件申报。为落实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要求,取消正高级教师条件中第十一条第3点“任现职以来所带班级获得县级以上表彰,或个人获得县级以上综合表彰或者与班主任(德育)工作相关的市级以上专项表彰”和高级教师第十五条第2点中“获得校级以上表彰奖励”的要求。

      (二)申报范围、对象

      1.我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教研、电化教育、校外教育机构等从事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在岗人员。

      2.校外教育机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在职在岗教师,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申报评审。

      3.根据《泉州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授予市直部分学校教师中初级职称评审权的通知》(泉职改〔2021〕45号)文件精神,从2021年起,中级、初级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泉州一中、五中、培元中学评审,实行备案管理。

      (三)名额分配

      1.正高级职称。省下达我市推荐参评正高级教师名额控制数为23名。各县(市、区)、市直学校(单位)在岗位空缺数量内,推荐参加泉州市一级评审推荐的人数不限。全市在推荐送省参评正高级教师人选中,担任普通中学、中心小学、幼儿园及教研机构行政领导职务(包括校长、副校长、校级党组织正副职、教研机构正副职)的人选原则上不超过30%。

      2.高级(小学、幼儿园)职称。全市推荐名额控制数为455名。各县(市、区)、市直学校(单位)名额控制数详见附件2,各地应将校外教育机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纳入所属教育局申报。各单位如推荐数少于下达的名额控制数,剩余名额由市级统一调配。

      (四)申报时限

      各县(市、区)教育局、职改办和市直学校(单位)应对申报评审材料(材料清单顺序)进行认真审核、整理和汇总,并按以下时间节点报送市教育局职改办:申报正高级职称的材料,各县(市、区)、市直学校于2021年11月15日前报送;申报高级职称的材料,各县(市、区)于2021年12月31日前报送。市直学校申报高级、中级、初级职称的材料,于2021年11月30日前报送。逾期未报送材料的单位视为放弃本年度职称申报资格。

      (五)报送要求

      1.送省参评正高级职称的申报对象,按材料清单的要求及份数报送,同时须提交《福建省中小学幼儿园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基本情况摘要》(含电子文档);参加市、县级组织职称评审的申报对象应提供评审表2份、申报表1份、简明表3份。

      2.在报送市级职称评审材料时,须提交人社部门出具的委托评审函、岗位空缺职数证明及《申报人员汇总表》,其中送省级评审的正高级职称和送市级评审的高级职称(含市直学校中级、初级职称)的委托评审函分别出具,并加盖公章。《申报人员汇总表》及《福建省中小学幼儿园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基本情况摘要》的电子文档发送rsk@qzedu.cn,逾期不予受理。泉州市教育局职改办档案室联系人:曾鲤,联系电话:28121266、22998081。

      二、评审办法

      按照省人社厅、教育厅印发的《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闽人社文〔2016〕142号)执行。学校根据教师岗位空缺数量和工作需要,组织竞争推荐。在推荐中,应突出教学业绩,侧重考察教书育人实绩,提高实际工作年限的考核权重;进一步推进分类评价,充分考虑地域、学段、学科的特点和要求。

      三、申报程序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正高级职称严格按闽人社文〔2016〕142号文规定的标准条件进行评审推荐。在正高级教师评价标准条件的基础上,重点对指导教师获奖,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教师教学技能大赛及其他各类现场教学比赛,特级教师、教学名师名校长(及工作室领衔人)、省学科带头人,公开课或讲座,学术论文、专著,课题研究等方面进行评价(材料整档详见本文“注意事项第七点”),由市级择优推荐送省参评;高级职称由市级负责评审;中级、初级职称由各县(市、区)负责评审;市直学校中级、初级职称由市级负责评审(除泉州一中、五中、培元中学外)。

      四、注意事项

      (一)具备相应教师职务任职条件的,可申报评审相应教师职称,其任职年限、任职条件计算时间均截至2021年8月31日。

      (二)各县(市、区)属学校高级、中级岗位空缺职数由县(市、区)人社职改部门出具证明,并加盖职改办印章;市直学校高、中级岗位空缺职数由市人社职改部门出具证明,并加盖职改办印章。

      (三)从2020年起,申报中级教师职称人员不再提供福建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晋升中级(一级)职称(职务)教育教学能力水平考试合格通知书。各地在开展中级职称业务考核(片段教学)增加教育教学知识问题口头测试环节。申报高级教师职称的业务考核(片段教学)下放县(市、区)教育局组织考核评议。市直学校教师申报高级、中级职称的业务考核(片段教学)由泉州市教育局组织考核评议,考核时间和要求另行通知。

      (四)现在农村和艰苦边远地区任教的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允许所教专业与所学专业或教师资格证专业不一致参与职称评审。

      (五)青少年宫、校外活动中心、社会综合实践基地等校外教育机构工作量按工作日计算,每年不少于190个工作日,循环教学不作要求,业务考核可结合所从事的工作进行说课讲课和面试答辩。校外教育机构教师到农村学校开展流动青少年宫、校本课程等艺术、体育、科技类活动及课程辅导2年以上视为农村任(支)教经历。

      (六)申报对象的申报职称(职务)名称按职称改革统一职称(职务)要求填写。填报《福建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申报人员汇总表》明确要求如下:所有申报对象应在《汇总表》的“申报学科”栏前加注一栏“申报职务”,并按统一的职称(职务)名称填写(如正高级、高级、一级、二级、三级);申报高、中级教师职称的对象,应在《汇总表》的“备注”栏内注明任教学段(幼儿园、小低、小高、初中、高中)、申报学科及现行教材版本名称。

      (七)申报对象所提供的申报材料严格按闽教师〔2017〕41号文附件10《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材料要求》和闽教师〔2021〕46号文中的相关表格及“材料清单”报送评审材料,其中:省学科带头人、市级及以上名师名校长(含工作室领衔人)证书或文件归入“其他有关证书、证明材料”项报送;市级以上教师教学技能竞赛、省级及以上其他公开教学竞赛、市级及以上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排名前6)等证书和佐证材料归入“获奖证书”项报送。

      (八)申报学科名称必须按中小学学科设置目录名称填写,申报学科应与所教学科相一致。

      (九)评审材料清单中,除材料项目要求提供复印件(所有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聘任书需加盖人社部门职改办印章)外,均要提供原件材料。

      (十)年度考核表(原件)的教学工作量、公开课、班主任工作、开展课外兴趣活动等重要位置,学校应加盖“核对章”。

      (十一)申报对象严格按闽人社文〔2016〕142号文的标准条件,填写《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承担教学及担任班主任工作情况汇总表》;在学校获得学年度“课外活动校级优秀辅导员”证书或奖状(学校证明不予认可)的申报对象,工作年限可按班主任工作年限计算。

      (十二)申报对象的公开课、示范课的评价证明材料应提供评课人(两人以上)手写签名,及有效通知、安排及教案(讲稿),并加盖公章;申报中级(一级)职称除开设校级(园级)以上公开课的经历外,还应参与开设选修课程或开发校本(园本)课程的证明材料。

      (十三)各地及有关学校(单位)应对申报对象提供的论文进行网上检索,登陆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http:// www. sapprft.gov.cn/)确认申报人员提供的刊物是否为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发行,并按《中国图书馆分类法》标准确认是否为本专业、本学科论文。发表在非法刊物或在相应期刊上检索不到的文章不能作为论文成果。申报正高级教师送审的两篇代表作,申报高级教师送审的一篇代表作,务必在《简明表》内填写清楚。正高级教师申报人员须提供核心期刊刊物索引。相关检索及索引材料经所在学校和县级教育部门经办人签字并加盖所在学校和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公章后报送。

      (十四)从2021年起,申报对象公开发表的论文必须进行查重,查重率不超30%。查重材料由学校和县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经所在学校和县级教育部门经办人签字并加盖所在学校和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公章后按职称评审权限报送相关教育职改部门备案。

      (十五)课题(不含各类子课题)需是申报学科相关的课题或德育、教育管理类课题。应提供课题立结项通知或证书、课题立项申请(申报)表、结题报告、结题鉴定表(表中未盖立项单位印章的,可提供结题证书)、课题成果等原件,相关表格内容必须完整,并加盖公章。

      (十六)属乡村教师的申报对象,须填写《福建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支)教情况登记表》,由所在学校教育主管部门注明该校为乡村学校并加盖公章,且提供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相关文件佐证。

      (十七)申报高级教师职称的对象,属城镇学校的须提供《福建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支)教情况登记表》原件。

      (十八)根据《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改进职称评审申报工作的通知》(泉人社〔2019〕1号)文件有关规定,凡在教育部学信网能正常查询到学历、学位证书信息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我省申报职称评审时,不再要求提供学历原件和复印件。可通过“中国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信息管理系统(https://www.chsi.com.cn/)”(以下简称学信网)和“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http://www.cdgdc.edu.cn/)”(以下简称学位网)上查验的学历、学位,由申报人员所在单位通过“证书编号”在线查验,并提供查验结果材料(经办人签字及加盖公章)。学信网和学位网上无法准确查询的学历、学位,由申报人员所在单位通过人事档案进行学历学位审查(提供《干部更改学历申报表》复印件),并由责任人签字、单位盖章。

      (十九)按照省人社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闽人社文〔2015〕338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90学时,2016年以前仍按每年累计不少于72学时计算。按规定,继续教育证书每五年由人社部门进行一次统一验印方为有效。职称申报时,由学校负责审核确认,无需提供给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职改部门)。

      (二十)上一次参加未获通过,本次评审又申报的,应有新的教育教学业绩。

      (二十一)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同一系列职称不再进行申报“转评”,但中等职业学校与中小学(幼儿园)之间职称需申报“转评”,并在《汇总表》“备注”栏内注明“转评”。

      (二十二)申报对象的材料应尽量简化,由于申报正高级职称须经市级组织评价推荐人选,申报对象应将符合评审标准条件的材料完整报送(推荐送省参评的人选将再次进行整档)。申报高级职称的材料原则上控制在两袋内,并按规定将有关申报材料在学校(单位)内公示。公示的材料(公示文件复印件或扫描件)按“清单”要求提供。

      (二十三)按照省里有关规定,职称评审不再收费。

      (二十四)有关表格可在福建省教育厅门户网站(http://jyt.fj.gov.cn)教师工作处职称申报栏下载。

      (二十五)本《通知》未尽事宜,按闽人社文〔2016〕142号及闽教师〔2021〕46号文等有关规定执行。

      五、组织管理

      (一)职称评审涉及教师切身利益,各单位要准确理解把握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政策、评审标准和要求,科学安排本单位教师职称年度推荐评审工作,规范评审程序,完善职称评审公开、公示制度,确保政策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

      (二)各县(市、区)人社、教育职改部门和市直有关学校(单位)要认真做好申报人员报送材料的指导和审核工作,申报人员每人须填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承诺书”进行承诺(见附件3)。对伪造学历、资历、论文著作、科研成果、获奖证书、工作量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律取消参评资格,已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予以撤销,已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予以解聘;自查实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报。因材料不齐全等问题,影响职称评审的,由申报人及所在单位自行负责。

      (三)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坚持正确导向确保教育系统优秀人才合理有序流动的通知》(闽教师〔2017〕91号),支持各地和学校对申报正高级教师建立服务期制度,服务期内原则上不得跨区调动,因个人原因擅自离岗的,上报省厅撤销相应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停发并追回各类奖金和补助经费。

      附件:1.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2.泉州市高级教师(小学、幼儿园)职务推荐名额控制数
         3.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泉州市教育局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泉州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0月27日

      (联系人:泉州市教育局职改办陈劲文,联系电话:28966008;泉州市职改办骆晓斌,联系电话:22135541)


    抄送:市教育局、人社局。
    泉州市教育局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0月27日印发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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