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4-1001-2021-00035
    • 备注/文号:泉教职改〔2021〕3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教育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3-30
    泉州市教育局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泉州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来源:泉州市教育局 时间:2021-03-31 23:26

    各县(市、区)职改办、教育局,市属有关中等职业学校(单位):

      现将《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闽教师[2021]10号,见附件,简称“10号”,下同)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做好今年我市中等职业学校(不含技校,下同)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符合在中等职业学校、教研机构等从事中等职业教育教学工作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在岗教师,以及在中等职业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兼职教师和干校系统教师,具备相应教师职务任职条件的,可申报评审相应教师职称。其任职年限及任职条件计算时间均截止2020年12月31日。

      2.申报2020年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的评审条件,仍按《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闽教人〔2014〕81号)要求执行。

      3.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应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实行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相结合。各学校应根据岗位空缺数量组织申报推荐。已超岗位数的学校,按照“退二进一”的办法组织申报推荐和职称申报(有关职数情况需在委托评审函中注明)。

      4.按照省人社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闽人社文〔2015〕338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90学时,2016年以前仍按每年累计不少于72学时计算。继续教育证书每五年由人事部门进行一次统一验印方为有效,职称申报时,由学校负责审核确认,无需提供给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职改部门)。

      5.省下达给我市正高级讲师推荐名额2人,各县(市、区)和市直中职学校按评审条件择优推荐人数(不设推荐名额控制数)。报送的申报人员应在学校岗位设置有空缺岗位职数的情况下进行推荐,由市级按程序最终确定推荐送省人选。申报正高级讲师的人员,在报送材料时须提交《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正高级讲师职称评审基本情况摘要》(见闽教师〔2020〕10号文附件9及附EXCEL电子版),推荐送省参评的人选须提供PPT演示文稿。

      6.申报高级(不含正高级)、中级教师职称的说课讲课和企业实践情况答辩的要求、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7.申报正高级、高级讲师的人员(含教研人员),提供的论文除按闽教人[2014]81号文的规定外,必须确定2篇本专业论文作为送审代表作,并在《简明表》(表式不许变动)中注明。各有关学校(单位)负责登陆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http://www.sapprft.gov.cn/)查询期刊的CN刊号或论著的CIP数据核字号,确认是否属于合法合规刊物;登录中外文核心期刊查询系统(http://coreej.cceu.org.cn/)检索文章属于何期核心期刊并提供核心期刊索引;按《中国图书馆分类法》标准确认是否为教育类、学科类等学术刊物;登录中国知网等网站对提交的论文进行网上检索。对以上查询结果均应提交页面截图(加盖公章)。发表在不合规刊物或在相应期刊上检索不到的文章不能作为论文成果。

      8.报送省级评审(含正高级讲师、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的所有表格材料(份数)按“材料清单”(见“10号”文附件11)填报。报送市级评审材料中的《简明表》(见“10号”文附件4或5)一式3份、《评审表》(人事部印制)一式2份(见“10号”文附件7装订成册)、《申报表》一式1份(见“10号”文附件8装订成册)、《简明情况汇总表》(见“10号”文附件10)一式1份。

      9.申报人员按“材料清单”中的序号进行整档,其中“材料清单”未要求提供复印件的,须提供原件材料(年度考核表的重要位置,如工作量、公开课、班主任等,应加盖学校“审核章”)。“材料清单”可作为档案袋封面,档案袋封面应注明单位、姓名、申报职务、申报学科。材料(除论文送审代表作外)复印件均须经本单位审核盖章,并注上“确系原件复印”字样。有关证明材料按规定提供。

      10.根据《关于印发<福建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人社发[2021]1号)的规定,申报人员须填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承诺书”进行承诺(见附件2)。

      11.各县(市、区)、市属中职学校(单位)出具的委托评审函须写明申报人员所在单位的岗位职数情况[县(市、区)属学校高、中级岗位空缺数量由县(市、区)人社部门出具证明,并加盖职改办印章;市属中职学校高、中级岗位空缺数量由市人社部门出具证明,并加盖职改办印章]。报送材料的同时须提交《简明情况汇总表》(见“10号”文附件10,并附EXCEL电子版发送spk@qzedu.cn)。

      12.请各单位按文件规定要求,对申报评审材料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有序整理和汇总。各单位所有申报材料务必于2021年4月20日前送达市教育局职改办(原市教育局旧址后楼5楼职改办档案室,联系人:曾鲤,联系电话:22998081、28121266),逾期报送的材料不予受理。

      13.根据职称文件的规定,上一次参加评审未获通过的人员,本次重新申报的,应有新的教育教学成果。对伪造学历、资历、论文著作、科研成果、获奖证书、工作量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律取消其参评资格,已取得专业技术职称的予以撤销,已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予以解聘;并自查实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报,同时在全省范围予以通报。因材料不齐全等问题影响评审的,由申报个人及所在单位自行负责。

      14.根据省发改委《关于废止非刑事案件委托检验鉴定费等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文件的通告》(闽发改服价〔2020〕470号)规定,今年起不再收取评审费。

      15.本《通知》未尽事宜,按闽教人〔2014〕81号及闽教师〔2021〕10号文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闽教师〔2021〕10号文
         2.《个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诚信承诺书》

    泉州市教育局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泉州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3月30日

    (联系人:陈劲文   联系电话:22138813   电子邮箱:spk@qzedu.cn)


    抄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
    泉州市教育局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3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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