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4-2600-2021-00291
    • 备注/文号:泉教函〔2021〕193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教育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7-26
    关于市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2021504号提案的答复函
    来源:泉州市教育局 时间:2021-08-02 01:23

    泉教函〔2021〕193号
    答复类型:A类

    杨京钟委员:

      《深入推进泉州“1+X”证书制度改革的建议》(第2021504号)由我单位会同市工信局、人社局办理。现将有关情况汇总答复如下:

      泉州市认真贯彻1+X证书制度试点方案的部署要求,精心组织院校积极参与试点。截至目前,全市共有5所本科学校、1所本科层次职业大学、9所高职高专院校、19所中职学院获批开展试点项目228个(占福建省试点项目总数的21.1%),试点证书62种,涉及智能制造、建筑、信息技术、健康照护、现代物流、新能源、现代金融、汽车等技能人才紧缺领域,对深化我市职业教育内涵发展、实现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目标起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您在提案中,客观分析了泉州1+X证书制度改革存在的企业主体作用未能得到充分发挥、书证融通专业建设和课程开发能力不足、评价制度欠缺等问题,提出了具有指导性的建议。我局和市直有关部门将积极采纳,认真落实,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提升行业企业参与积极性。截至目前,教育部职业技术教育中心研究所公布了四批次培训评价组织共计301家(开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447种),其中,企业283家(占总数的94.02%),行业协会8家(占总数的2.66%)。福建共有6家企业入选,泉州暂无行业企业入选。下一步,我市将进一步加大对《职业教育培训评价组织遴选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政策的宣传力度,鼓励我市符合条件的行业企业积极参与。

      (二)推动职教集团实体化运作。近年来,泉州市注重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由7所高校分别牵头,联合行业、企业共同组建10个职教集团,形成校企共需、利益共享、机构共管、协议共守、基地共建、人才共育的良性发展机制。下一步,我市将继续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不断强化企业主体作用,在职教集团实体化运作方面进一步探索,鼓励职教集团主动承担“X”证书相关组织培训考核工作,与相关企业共同开发建立“X”证书实训场地,组织学员进行企业实践操作实训,培育发展“X”证书企业实训讲师等。

      (三)推进职业院校“三教”改革。以“1+X”证书试点为契机,持续推进教师、教材、教法改革,有序推进“1”和“X”的有机衔接。一是打造校企合作、专兼结合的“新”团队。推进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建设,打造一支能精准把握1+X证书制度相关理念,掌握职业技能等级标准和专业教学标准,能有机融合双标准,满足新技术、新技能培养培训需求的教师队伍,实现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占比达到75%以上。二是构建对接职业技能等级标准的“新”教材。推动职业院校统筹专业教学资源,深入分析职业技能等级标准,并与专业教学标准进行融合,将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培训内容与专业教学内容进行协同组合,设计“课证融合”式课程,研究适合教学、培训的教材。三是探索团队协作的模块化“新”教法。推动职业院校探索团队协作的模块化“新”教法,利用模块化的弹性、灵活性,利用校企合作、专兼结合的团队协作共同完成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内容与专业课程教学内容的有机融合。

      (四)建立需求导向人才培养结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市工信局、人社局发布的我市重点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和各县(市、区)发布的本地县域经济发展急需紧缺岗位、专业目录等人才需求情况,引导职业院校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相关专业,精简优化文经管类专业,削减落后产业和人才培养饱和、就业率低的专业,新设我市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专业,努力提高专业结构、人才培养规模与产业结构、社会需求的契合度;推动职业院校与行业组织、龙头企业,在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技能人才紧缺领域,广泛合作开展“1+X”证书制度试点。

      (五)建立健全质量评价和督导评估制度。建立健全政府、行业、企业、职业院校等共同参与的职业教育质量评价机制,将1+X证书制度试点工作作为重点评价内容,督促培训评价组织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试点工作的要求规范试点行为,引导职业院校、企业和学习者以人才培养质量为根本,对X证书考核评价的质量进行监督反馈,防止过度的利益驱动导致“假培训、乱发证”。

      感谢对我市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的关心、理解与支持,欢迎继续给予关注。

      领导署名:毛伟雄
      联 系 人:郭文娟
      联系电话:22799607

    泉州市教育局
    2021年7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提案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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