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激发中小学办学活力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来源:泉州市教育局 时间:2023-09-01 22:13 浏览量:

  为深入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激活中小学办学活力,推动我市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市教育局等五部门印发了《进一步激发中小学办学活力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措施》出台的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学校办学活力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提出了明确要求。2020年9月,教育部等八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激发中小学办学活力的若干意见》(教基〔2020〕7号),从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增强学校办学内生动力、提升办学支撑保障能力、健全办学管理机制、强化组织实施等方面作出具体要求。2021年12月,福建省教育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制定了《进一步激发中小学办学活力的若干措施》(闽教基〔2021〕54号),从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增强学校办学内生动力、提升办学支撑保障能力、健全办学管理机制、强化组织实施等方面提出具体举措,对于我省进一步突出中小学办学主体地位、深化教育“放管服”改革、加快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为深入贯彻国家、省级文件精神,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落实,市教育局联合相关部门深入实地调研,在学习借鉴其他省、市已出台的文件精神和推进实施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我市贯彻《意见》的具体措施。

  二、《措施》在激发办学活力方面的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突出中小学办学主体地位,深化教育“放管服”改革,着力破解影响和制约中小学办学活力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增强学校发展动力和活力,发挥广大校长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创造性,系统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构建新型的政府、学校、社会之间关系。

  三、《措施》出台的主要内容

  (一)扩大人事工作自主权。扩大中小学在副校长聘任中的参与权和选择权。中小学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在核定的内设机构限额内自主设置内设机构,自主择优选聘中层管理人员。持续推进“县管校聘”改革,深化县域内校级领导、教师交流调配,实现教师在城乡之间、学校之间、学段之间动态调整。依标足额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逐步降低中小学编外合同教师占比。放权由具备条件的学校自主按规定组织公开招聘,招聘结果按要求备案。

  (二)加快教师职称评聘改革。下放职称评聘权限,赋予学校职称自主评聘权,推动由具备条件的学校按照核定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政策并结合学校教育教学实际制定标准自主评聘中、初级职称和岗位,按照管理权限推荐或聘用高级职称和岗位。进一步加强岗位聘任和聘后管理,推行校内竞聘制度,鼓励学区或县域内“名优校+”教育发展共同体通过跨校选聘等方式自主择优聘用教师。

  (三)保证教育教学自主权。赋予学校课程教学改革自主权,强化学校课程实施主体地位,在遵循学科教学基本要求基础上,可自主安排教学计划、自主运用教学方式、自主组织研训活动、自主实施教学评价、自主统筹实施跨学科综合性主题教学。

  (四)创新教育评价体系。制定市级基础教育质量评价细则,落实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等学段质量标准。建立教育评价第三方机构准入制度,引入第三方参与教育评价。整合教育检查、评估、验收项目,建立由教育督导机构统一负责、归口管理、多方参与的教育评估机制,推动教育“管办评”分离落地生效。

  (五)健全队伍激励机制。发挥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进一步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在绩效工资总量中的占比。落实符合条件的中小学特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保健待遇。

  (六)提升办学支撑保障能力。落实经费使用自主权,探索实行控制数内的学校人员经费总量包干,按照现行的规定和标准核定工资总量,以学校为单位实行人员经费包干,提高学校自主分配权。

  (七)发挥名优校带动作用。积极推进“名优校+”教育发展共同体建设,推动实现城乡学校教育共同体建设全覆盖,大力推进“5G+”专递课堂,促进优质教育教学资源共通共享。“一县一策”加快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创建工作。

  (八)完善学校内部治理。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领导作用,加强思政教育和师德师风教育,打造特色党建,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完善科学决策机制。

  (九)落实职责合力推进。教育部门发挥好牵头协调作用,主动加强同有关部门的沟通,推动落实好各项改革措施;有关部门通力协作,精准定向赋权。学校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健全事中事后监管体系,确保激发中小学办学活力政策措施落地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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