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为进一步发挥市级以上名校长示范、引领、辐射作用,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品德高尚、业务精湛、治校有方的校长队伍,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四五”教育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21〕51号)和我市校长队伍发展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主要内容
《泉州市名校长管理规定》主要包含管理对象、管理方式、考核指标、考核结果及运用、调配管理等五部分内容和考核细则、考核表两个附件,具体如下:
(一)管理对象
我市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幼儿园)现任校级领导,且参加过泉州市级以上中小学名校长、福建省中小学骨干校长、福建省中小学名校长后备培养工程培训并完成培养周期规定任务,经培训机构考核合格、教育主管部门确认的福建省中小学名校长、泉州市中小学名校长,以及获得培训结业证书的福建省中小学骨干校长、福建省中小学名校长后备均为管理对象。尚在培养期的名校长、骨干校长(名校长后备)培养对象,依据培养期管理办法执行,不列入考核范围。获得其他省、市名校长称号的引进人员,已获得“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证”的,参照认定层次和条款进行考核,未获得“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证”的,根据其所获名校长称号的选拔、培训、确认条件所对应的我省、市相应条件的名校长称号进行考核。
(二)管理方式
泉州市教育局对全市名校长工作进行统筹管理、监督考核,建立名校长人才库,及时更新名校长基本情况、工作实绩,实行动态管理。开展名校长周期性考核工作,不断完善泉州市中小学名校长考核细则,积极推动名校长在本市范围内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原则上每2个年度为一个考核周期,可结合年度事业单位考核与校长职级制考核开展。考核期合格,保留名校长称号,纳入名校长人才库,继续享受名校长待遇。
(三)考核指标
包括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学一线领导岗位、坚持开展教学理论研究、坚持发挥示范辐射作用、坚持不断自我提升、坚持运用信息化技术等8个方面的内容。
(四)考核结果及运用
1.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以及未定等次,明确考核不合格的14类情形,连续2次考核周期因其他指标未完成导致考核不合格,经批准后取消称号。明确三种情形该考核周期可不参加考核,定为未定等次档次。
2.结果运用。考核等次合格以上的名校长,可优先安排进修学习和开展有关教育管理、教学教研及培训工作。在各类评优评先、职称评聘、校长职级评审认定中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市直学校先行先试,大胆探索各层次名校长奖励方案。同时,通过市有关人才文件认定的名校长,按政策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五)调配管理
1.服务年限要求:为保障校长队伍结构稳定,自本方案公布实施后,参评或确认的市级及以上名校长设置最低服务年限,其中福建省级以上名校长最低服务年限为10年;泉州市名校长最低服务年限为8年;福建省中小学骨干校长、福建省中小学名校长后备最低服务年限为6年。未完成最低年限调离泉州的,视同未完成考核任务、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由所属教育行政部门逐级报送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取消相应的称号并收回证书。
2.调动程序:名校长队伍调配实行分级管理。省级名校长、市级名校长申请调离泉州市,须由所属县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经市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根据属地调动程序执行;福建省中小学骨干校长、福建省中小学名校长后备申请调离泉州市,须由所属学校提出处理建议,经所属县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根据属地调动程序执行,并报市级主管部门备案;执行。未经同意,不得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程序为申请人员办理相关手市直名校长申请调离泉州市,由市直学校提出建议,经市级主管部门同意后续。非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学校须将名校长调配情况及时报备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因工作调动、职务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有关职责的名校长,按照规定程序取消相应的称号并收回证书。
(六)附件
附件包含《泉州市中小学名校长考核细则》和《泉州市中小学名校长考核表》,根据考核指标内容,划分师德表现情况、特色办学成果情况、教育科研工作情况、示范引领情况、继续教育培训情况、满意度测评六个考核项目。通过细化考核指标,对相应的项目进行量化赋分,确定考核等次[总分100分,优秀85分(含)以上、合格60分(含)—85分、不合格60分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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